为了约束人类不做出恶行,不管古代还是现代都有一套法律规范,其中犯下重大罪刑的人通常都会被判处死刑,不过这些罪犯还是能有一线生机,透过“替代刑”、“赎刑”或赦免的机会逃过死劫。
其实古人也提倡“慎行慎杀”,有时候甚至相当宽容,改以“替代刑”、“赎刑”或直接赦免死刑犯,在西汉时期,死刑的替代刑主要有腐刑(即宫刑)、割右趾刑等肉刑,或是“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”,交付赎金就可免死;著名史学家司马迁当时就曾因惹怒皇上被判死罪,由于他没有足够的金钱可以赎身,只好接受腐刑。
东汉时则开始以“流刑”替代死刑,意即流放罪犯到非常偏远的地方,北魏时正式将这种替代方法记于法律当中,并一直流传到后续的朝代。而历史上的替代刑还有许多种,像是宋太祖就曾经推行“决杖、流放、刺面”三刑合一的罪刑来宽恕死罪。采用替代刑或赎刑是古代减少死刑执行的2大常用措施,而“赦免”则是减少死刑的特殊手段,并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,当时有“三赦之法”,据《周礼》记载其内容为“壹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耄,三赦曰惷愚”,幼童、老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除非犯下极其重大的罪刑,都不得处以死刑。
此外还有源于西周时期“八辟”特权的“八议制度”,魏明帝制定新律时将其写入法典中,并一直被后世所沿用,这项制度是指8类权贵人物犯罪后,“大罪必议,小罪必赦”,享有特殊待遇,司法不得擅作处理的制度。而8类权贵人物包含议亲,皇帝的亲属、议故,皇帝的故交旧友、议贤,德行高尚之人、议能,为皇帝出谋策划者、议功,尽忠效力且有大功之人、议贵,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有一品爵位之人、议勤,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之人、议宾,前朝国君的后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