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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饱即衣暖食饱的生活,穿得暖、吃得饱是最基本的生活,而自古以来,人们在吃的方面就格外上心,因此才有了现今五花八门的特色美食,俗话也说“民以食为天”,在吃的方面,我国各地的人都有想说的话,但在2008年,却发生了一桩事情,让我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不小的质疑。
事实上,我们对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视的,有专门的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》等,在刑法中,有关食品安全的罪名有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等。
回顾三鹿集团的发展,它是有过巨大的辉煌和荣耀,价格优惠,不到进口奶粉价格一半,而在毒奶粉事故发生前,我国绝大多数的消费群体还是以我国自主生产的产品为主,因此三鹿奶粉多年蝉联我国大陆自制乳品市场的首位。
当时,三鹿集团的董事长田文华被捧得很高,可能也是站得太高了,田文华在资本市场中脱离了群体,似乎恶果已经无法避免。
而田文华一直是站到了审判席上才落泪,悔恨道:“我觉得撕心裂肺痛不欲生,我没想到,更不愿看到三鹿事件发生,我愿意接受法律的一切惩罚。”
但人们了解到早在2007年年底,就已经有消费者向三鹿集团投诉反映: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,出现了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。然而在被发现问题后,三鹿集团首先想到的不是整改、回收,积极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,而是利用资本运走、危机公关等消除对集团的不利言论。
事发后,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显示,田文华早在2008年8月1日就已经获知了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,并且已经有许多婴儿出现了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,甚至发生了患儿死亡的情况,但田文华并没有向社会告知,即使做出了“暂时封存仓库产品,暂时停止产品出库”等反应,然而有毒奶粉还在市场上流通。
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婴儿受到了伤害,事情再无法隐瞒,三鹿集团才停产整顿,田文华也因此被免职,后因涉嫌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,一夜之间田文华被冠上了“中国乳业罪人”的标签。
当然,在这起事件中不单单只有田文华这一个罪人,但作为三鹿集团的掌舵者,我国的消费者曾给予了她极大的信任,结果却是如此不幸,田文华成为众矢之的显然是无法避免的。
检察院则是以田文华等人涉嫌触犯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了诉讼,不过在庭审中,公诉人主张的是以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。
而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,前者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,后者是无期徒刑,如果是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的刑事责任,就算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,害了40万婴儿,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,但田文华并不可能被判处死刑。
因此很多人也发出了疑问:做出这样缺德的事,她为何还能出来?
这里说下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该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。“三鹿奶粉事件”主要涉及常被用作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。
并不是说只要食用了三鹿奶粉就一定会中毒,其造成的危害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,2012年,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35届会议还审查通过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,具体为: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0.15mg/kg。
因此田文华最终是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了其刑事责任。
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,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
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田文华最终被判处了无期徒刑。
至2016年,74岁高龄的田文华获得了第三次减刑,刑期变更为15年3个月,田文华极有可能在85岁那年刑满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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